我的公告
我的相册
最新留言
友情链接
中国青年律师网 www.164wq.com
文章专辑
空白面板
背景音乐
标题
时间
评论
阅读
2007-07-13 18:17:39
新中国的律师自1986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已走过了二十个春秋余。在中国政治体制大厦下,中国律师同样要遵守一些律师业本不应当有的潜规则(中国律师不愿意遵守但又不得不遵守的规则)。 一、小律师为大律师不计成本地打工(大、小城市表现有别)。
一个想当律师或以律师为梦想而又取得律师资格或司法资格的人,在通过之初,是何等地荣耀、何等地为自己引以为自豪。因为自己通过天下第一考,是自己当初想都不敢想或者说是自己周边的人想都不敢想的事,自己居然通过了。从此,自己将会一是名律师了,与高收入和上流社会即将划上等号的职业将由自己去从事了。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天堂般的感觉,晚上做梦都会醒来的感觉,太美妙了。在看了考试分数后到拿到资格证书的几个月里,这个感觉一直都保持着,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的感觉,真地值得回忆。
拿到资格证书后,立即到一家自己认为有发展前途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大律师们很热情地为你指点,安排你云立案、开庭、调查取证,但这一切的一切都只是安排,理所当然地安排,只字不提报酬的事,哪怕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费用。
二、律师事务所是个体工商户的集合。 2000年,中国律师制度由原来隶属于司法行政的事业单位,脱钩为现在司法行政行业主管的企业单位,这是制度设计上的革新。
中国作为人情与王法并存的国家(这一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仅代表个人观点),律师执业与律师的社会关系和阅历有着直接关系,律师执业也就有了中国自己的特色----个人服务式。中国特色的律师执业制度造就了律师事务所里最值钱的就是律师,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成败,关键在于律师的社会关系和阅历素质和人数多寡,律师事务所的收入与律师的收入是成直接正比关系。同时,律师服务作为无形服务,服务的生产者完全来自于律师,也就是说律师生产服务可以不依托于律师事务所就可以生产(这一点有别于保险服务和有形商品服务),律师能够自己生产服务,其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关系就有别于传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律师的自主生产式服务,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带了实际的管理障碍,为此,律师事务所在现行制度下,又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对律师进行无缝隙管理,但又不能放弃律师,放弃律师等于放弃律师事务所,所以不得不对律师进行松散式的管理。
律师在这种管理制度下,每年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律师事务所年初视当地经济与律师执业年限而下
一个想当律师或以律师为梦想而又取得律师资格或司法资格的人,在通过之初,是何等地荣耀、何等地为自己引以为自豪。因为自己通过天下第一考,是自己当初想都不敢想或者说是自己周边的人想都不敢想的事,自己居然通过了。从此,自己将会一是名律师了,与高收入和上流社会即将划上等号的职业将由自己去从事了。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天堂般的感觉,晚上做梦都会醒来的感觉,太美妙了。在看了考试分数后到拿到资格证书的几个月里,这个感觉一直都保持着,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的感觉,真地值得回忆。
拿到资格证书后,立即到一家自己认为有发展前途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大律师们很热情地为你指点,安排你云立案、开庭、调查取证,但这一切的一切都只是安排,理所当然地安排,只字不提报酬的事,哪怕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费用。
二、律师事务所是个体工商户的集合。 2000年,中国律师制度由原来隶属于司法行政的事业单位,脱钩为现在司法行政行业主管的企业单位,这是制度设计上的革新。
中国作为人情与王法并存的国家(这一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仅代表个人观点),律师执业与律师的社会关系和阅历有着直接关系,律师执业也就有了中国自己的特色----个人服务式。中国特色的律师执业制度造就了律师事务所里最值钱的就是律师,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成败,关键在于律师的社会关系和阅历素质和人数多寡,律师事务所的收入与律师的收入是成直接正比关系。同时,律师服务作为无形服务,服务的生产者完全来自于律师,也就是说律师生产服务可以不依托于律师事务所就可以生产(这一点有别于保险服务和有形商品服务),律师能够自己生产服务,其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关系就有别于传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律师的自主生产式服务,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带了实际的管理障碍,为此,律师事务所在现行制度下,又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对律师进行无缝隙管理,但又不能放弃律师,放弃律师等于放弃律师事务所,所以不得不对律师进行松散式的管理。
律师在这种管理制度下,每年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律师事务所年初视当地经济与律师执业年限而下
2007-06-14 23:56:10
好久没有办离婚案子了,在五一从福建旅游回来时,一个客户到办公室咨询,出于五一从福建回来的心情,很快与当事人达成委托事宜。五月九日接案,今天(六月十四日)开庭。由于当事人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发生在外地,回到广安无法取得证据,我们今天无充分证据向法庭出示,法庭当庭宣判不准离婚(这一点,在接案时就告知了当事人的,当事人有心理准备)。 在回城里的路上(我们这里城里的离婚案子有专门的女子法庭--协兴法庭审,协兴就是邓小平的故居所在镇,离广安城区六公里,乘车要二十分钟时间),出租车司机是个女的,我当事人也是女的,可能都是女人的缘故吧,由出租车司机一句你可能是八五年的吧开头(我当事人是八0年的),很快她们都天南海北的谈起来了。在谈话过程中,出租车司机听我的当事人说,她们之间没有子女,没有财产,双方现也在分居。不加思索并信心十足地告诉我的当事人说,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还起什么诉嘛。
本来我作为律师不想介入她们女同志的谈话中,但是出于律师职业的角度,我还是不免想知道自动离婚是怎么回事?出租车司机说,新婚姻法修改后,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你作为律师还不知道呀?这是千真万确的。我作为律师,在一个非专业人士面前,还真找不到什么理由去反驳她的话,不可能把随身带的婚姻法翻给她看,因为她在开车,并且给她看她不就比律师更专业了吗?但作为执业多年的我,还在短时间内,告诉了她一个社会问题:如果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如今眼目下的中国,这么多外出务工人员,他们分居有的还不至两年,哪他们的婚姻不是早就解除了吗?退一步讲,既然能自动离婚,哪民政局为什么还要办结婚证呢?如果能自动离婚,法院还受理离婚案件做什么?如果能自动离婚,中国不早就天下大乱了吗?......出租司机听后,想了一会,也是哈。我也就顺着楼梯下来了: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离婚的条件之一。
如果非要说自动离婚的话,哪就只有一方死亡,就不必到法院和民政局了,婚姻自然就不存在了。
本来我作为律师不想介入她们女同志的谈话中,但是出于律师职业的角度,我还是不免想知道自动离婚是怎么回事?出租车司机说,新婚姻法修改后,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你作为律师还不知道呀?这是千真万确的。我作为律师,在一个非专业人士面前,还真找不到什么理由去反驳她的话,不可能把随身带的婚姻法翻给她看,因为她在开车,并且给她看她不就比律师更专业了吗?但作为执业多年的我,还在短时间内,告诉了她一个社会问题:如果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如今眼目下的中国,这么多外出务工人员,他们分居有的还不至两年,哪他们的婚姻不是早就解除了吗?退一步讲,既然能自动离婚,哪民政局为什么还要办结婚证呢?如果能自动离婚,法院还受理离婚案件做什么?如果能自动离婚,中国不早就天下大乱了吗?......出租司机听后,想了一会,也是哈。我也就顺着楼梯下来了: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离婚的条件之一。
如果非要说自动离婚的话,哪就只有一方死亡,就不必到法院和民政局了,婚姻自然就不存在了。
2007-06-14 23:18:18
我当律师这几年里,从一开始就办离婚案,刚开始还不知道离婚案的简单与复杂,那时由于管理不是很规范,原被告都可以写出书面陈述意见而不用出庭,往往在法庭就看到双方的代理人在离婚,当事人的婚姻就在形式合法的情况下,草率结束。
但这么多年来,感触最深的可能是中国人离婚的最大特点:两口子在离婚时就像战场上的敌人一样,要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决不手软。以前什么海誓山盟,早已变得虚情假意。而被告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心里其实与原告一样也认为,双方不可能走在一起了。但口上却说什么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的话,一定要对方生不如死。这样就原告就很为难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你要提出离婚你就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果原告遇到被告有吸毒、赌博、犯罪、感情不和分居等情形,原告还能通过客观的证据来证明主观的感情问题。但如果遇到两口子不吵不闹只生闷气的人,原告就无法也不可能用客观的证据来证明主观上的感情了。因为感情这个东西本身就是主观感受的问题,又有谁能说常吵架的就感情不好呢?心理学家研究表明,两口子之间适当地争吵,有利于感情的磨和,就好比新车要个磨和里数一样。而从不吵架的两口子,往往为了面子和家庭其他成员的感受,而心知肚明地各自为政,他们的感情一旦爆发,就一发不可收拾和调和。
这几年律师当下来,才想起刚入道时,老前辈们所说的话,“中国的离婚官司,是最简单又是最复杂的”。简单的是离婚官司中的法律关系:婚姻、子女、财产;复杂的是,两口子之间的感情,谁也说不清道不明。中国式的离婚,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与中国的传统思想有关。
2007-06-11 12:53:20
不知从何时开始,中国的律师与有钱人花上了等号,让很多法学院学生的理想为之改变。但殊不知,律师与婚姻一样,围城外的人想进去,而城里的人却不停地向城外的人倒辛酸与苦辣。难道律师这个行业,就真的那么多的辛酸与苦辣吗?我个人认为,其实律师这个行业与婚姻一样有其美好的一面,关键是看你有什么样心态来从业。作为中国的青年律师,特别是过了考取司法考试刚进入律师行为的青年律师,应当具备如下心态:
1、天堂到地狱的心态。我们这一代青年律师可以说是职业化了的律师,在读大学学的是法律,大学的老师是实验室里教学,根本不考虑司法实践,还是用很多年前的教材来教自己的学生,教出来的学生都是说某某教授怎么怎么,殊不知“天上一天,地上也可能十年”了。而我们法学院的学生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就普遍而言肯定是没有其他路可以选择的才从事律师(个别人例外),如果我们的青年律师,不能将在天堂学校里的思维和架子放下,用进入地狱的心态去为我们的前辈们提包、倒水、扫地等工作的话,得到的不仅仅是淘汰出局,可能会留下后遗症,做任何行业都无法建立自己的信心。
2、寡妇一样的心态。作为中国传统思想影响下的中国寡妇,就是要耐得住寂寞,不然后果可能是被沉猪笼或被活活打死的下场。作为我们的青年律师,刚涉足于律师行业,没有经验和完全信任的人脉资源,为自己的业务拓展铺平道路。那么,在前期可能是半年左右,无业务可做。其远大的理想和抱负,会在寂寞中逐渐变得模糊起来。这个时候,如果能有寡妇一样的心态,度过这寂寞的日子,一切都会有新的开始的。
3、商人一样心态。可能全世界有律师的国家,都没有中国这个国家的人思维这么混沌了。又要律师赚钱,但又不承认律师是商人,还不能说钱,说钱就是不亲热于党了。但作为中国的律师制度建立以来,从原来的吃公家饭(公职人员)到穿公家衣(国有事业单位)再到全部推向市场(全部脱钩于司法行政),如果完全经历过的律师,做起来完全是得心应手,因为他们有与司法机关打交道的经历,甚至很多律师与他们还是同吃同住的“烂兄烂弟”。但作为刚出道的青年律师,出来就是向市场要饭吃,如果你不说钱,当事人肯定不会说钱的,谁不想白白消费律师资源,我是当事人都愿意。我们必需具备商人赚钱的心态,来经营律师业务。
4、勇于宣传自己的心态。中国有句俗话,酒好不怕巷子深,但这句话,对市场不发达的时代是适用的
1、天堂到地狱的心态。我们这一代青年律师可以说是职业化了的律师,在读大学学的是法律,大学的老师是实验室里教学,根本不考虑司法实践,还是用很多年前的教材来教自己的学生,教出来的学生都是说某某教授怎么怎么,殊不知“天上一天,地上也可能十年”了。而我们法学院的学生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就普遍而言肯定是没有其他路可以选择的才从事律师(个别人例外),如果我们的青年律师,不能将在天堂学校里的思维和架子放下,用进入地狱的心态去为我们的前辈们提包、倒水、扫地等工作的话,得到的不仅仅是淘汰出局,可能会留下后遗症,做任何行业都无法建立自己的信心。
2、寡妇一样的心态。作为中国传统思想影响下的中国寡妇,就是要耐得住寂寞,不然后果可能是被沉猪笼或被活活打死的下场。作为我们的青年律师,刚涉足于律师行业,没有经验和完全信任的人脉资源,为自己的业务拓展铺平道路。那么,在前期可能是半年左右,无业务可做。其远大的理想和抱负,会在寂寞中逐渐变得模糊起来。这个时候,如果能有寡妇一样的心态,度过这寂寞的日子,一切都会有新的开始的。
3、商人一样心态。可能全世界有律师的国家,都没有中国这个国家的人思维这么混沌了。又要律师赚钱,但又不承认律师是商人,还不能说钱,说钱就是不亲热于党了。但作为中国的律师制度建立以来,从原来的吃公家饭(公职人员)到穿公家衣(国有事业单位)再到全部推向市场(全部脱钩于司法行政),如果完全经历过的律师,做起来完全是得心应手,因为他们有与司法机关打交道的经历,甚至很多律师与他们还是同吃同住的“烂兄烂弟”。但作为刚出道的青年律师,出来就是向市场要饭吃,如果你不说钱,当事人肯定不会说钱的,谁不想白白消费律师资源,我是当事人都愿意。我们必需具备商人赚钱的心态,来经营律师业务。
4、勇于宣传自己的心态。中国有句俗话,酒好不怕巷子深,但这句话,对市场不发达的时代是适用的
2007-06-10 22:52:35
2005年8月30日,在素有“酒都”美名之称的宜宾,由我所苏翔志律师指导其任教的广播电视大学法律系优秀学生陈云,参与四川省首例按广东省标准赔偿交通事故案。 原告是交通事故案的受害人陈某的家属周某,并委托我所苏翔志律师及其法律系优秀学生陈云担任其代理人;被告是肇事货车的法定车主宜宾公路养护段机具管理站和实际车主文某及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此案由宜宾江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资深法官吴安旗担任审判长。
经调查查明,2005年4月11日,受害人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肇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陈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认定,受害人与肇事货车负此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且受害人陈某生前系在广州市经商的个体工商户。肇事货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 我所苏翔志律师代表原告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损害后果在不考虑双方责任的情况下,由肇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无过错原则,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且受害人生前是在广州经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标准的,按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予以赔偿,广东省的标准远远高于四川省的赔偿标准。即应由肇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按广东省的赔偿标准赔偿在保险限额的50万元内全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四川省未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保险公司应按原来的赔偿原则进行赔偿; 被告肇事货车法定和实际车主同意原告的观点。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在听取各方意见后,支持了我所苏翔志律师所代表的原告方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国家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就产生法律效力,四川省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无一例外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应在其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法庭主持,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按广东省的城镇标准一次性赔偿原告方17万元,肇事货车法定和实际车主不承担责任。
经调查查明,2005年4月11日,受害人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肇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陈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认定,受害人与肇事货车负此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且受害人陈某生前系在广州市经商的个体工商户。肇事货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 我所苏翔志律师代表原告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损害后果在不考虑双方责任的情况下,由肇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无过错原则,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且受害人生前是在广州经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标准的,按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予以赔偿,广东省的标准远远高于四川省的赔偿标准。即应由肇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按广东省的赔偿标准赔偿在保险限额的50万元内全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四川省未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保险公司应按原来的赔偿原则进行赔偿; 被告肇事货车法定和实际车主同意原告的观点。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在听取各方意见后,支持了我所苏翔志律师所代表的原告方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国家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就产生法律效力,四川省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无一例外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应在其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法庭主持,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按广东省的城镇标准一次性赔偿原告方17万元,肇事货车法定和实际车主不承担责任。
2007-06-10 22:41:09
【简要案情】
2004年10月,广安某饮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决定为公司的在销售一线的片区经理以上人员配备别克轿车。2004年10月16日,公司安排人员统一从别克销售商处,购进了五辆别克车,价值6.82万元。2004年10月29日,公司同时与包括袁某在内的五名一线销售人员配备别克轿车,同时还与五名员工签定了《配车协议》,协议约定:配车后,为了方便销售人员的驾驶,将所配车辆登记在五名销售人员名下,所有费用由公司支付和事后报销,所有权归公司。如果销售人员能在公司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某一个月的销售业绩达一万吨以上,公司可以根据其业绩,将所配车辆奖励给销售人员(即所有权归销售人员);但如果销售人员不能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调离销售岗位的,应当将所配车辆归还公司。但在协议中,由于车辆还未登记,没有对所配车辆的号牌进行约定,也未对车辆型号和发动机号进行注明。2004年11月2日,公司才统一将五辆所配车辆,登记在五名销售人员名下,其中,袁某所配车辆的号牌为川X30216。
2005年12月28日,袁某由于自身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考虑其原因,安排其到办公室工作,但袁某一直未到办公室上班。公司遂同意辞职,但根据双方的《配车协议》,要求袁某归还所配川X30216号车,但袁某经公司多次催促,拒不归还。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袁某,要求归还所配川X30216号车。
【双方观点】
袁某认为:本案应当先仲裁后诉讼,因为《配车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签定的。签《配车协议》是事实,但川X30216号车是公司在2004年10月29日之前,由于其业绩突出,奖励给他的,有记者的报道为证。且川X30216号车是登记在他名下的,其所有权应该是他。公司不能根据《配车协议》要求归还所配川X30216号车。至今为止,公司都还没有根据《配车协议》,将所配车辆配备给他。所以,应当驳回公司对他的诉讼请求。
公司认为:《配车协议》是双方自愿签定的,合法有效。虽然川X30216号车登记在袁某名下,但双方在《配车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归公司所有。袁某不归还川X30216号车,违反了《配车协议》的约定。所以,应当支持公司的诉请。
【争议焦点】
1、《配车协议》是否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书,其约定是
2004年10月,广安某饮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决定为公司的在销售一线的片区经理以上人员配备别克轿车。2004年10月16日,公司安排人员统一从别克销售商处,购进了五辆别克车,价值6.82万元。2004年10月29日,公司同时与包括袁某在内的五名一线销售人员配备别克轿车,同时还与五名员工签定了《配车协议》,协议约定:配车后,为了方便销售人员的驾驶,将所配车辆登记在五名销售人员名下,所有费用由公司支付和事后报销,所有权归公司。如果销售人员能在公司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某一个月的销售业绩达一万吨以上,公司可以根据其业绩,将所配车辆奖励给销售人员(即所有权归销售人员);但如果销售人员不能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调离销售岗位的,应当将所配车辆归还公司。但在协议中,由于车辆还未登记,没有对所配车辆的号牌进行约定,也未对车辆型号和发动机号进行注明。2004年11月2日,公司才统一将五辆所配车辆,登记在五名销售人员名下,其中,袁某所配车辆的号牌为川X30216。
2005年12月28日,袁某由于自身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考虑其原因,安排其到办公室工作,但袁某一直未到办公室上班。公司遂同意辞职,但根据双方的《配车协议》,要求袁某归还所配川X30216号车,但袁某经公司多次催促,拒不归还。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袁某,要求归还所配川X30216号车。
【双方观点】
袁某认为:本案应当先仲裁后诉讼,因为《配车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签定的。签《配车协议》是事实,但川X30216号车是公司在2004年10月29日之前,由于其业绩突出,奖励给他的,有记者的报道为证。且川X30216号车是登记在他名下的,其所有权应该是他。公司不能根据《配车协议》要求归还所配川X30216号车。至今为止,公司都还没有根据《配车协议》,将所配车辆配备给他。所以,应当驳回公司对他的诉讼请求。
公司认为:《配车协议》是双方自愿签定的,合法有效。虽然川X30216号车登记在袁某名下,但双方在《配车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归公司所有。袁某不归还川X30216号车,违反了《配车协议》的约定。所以,应当支持公司的诉请。
【争议焦点】
1、《配车协议》是否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书,其约定是
2007-06-10 22:34:10

苏翔志律师,男,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新浪网驻站律师,中国青年律师博客圈圈主,中国青年律师网首席执行官兼首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安市律师协会会员、广安市首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广播电视大学客座副教授、第三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代表 ,律师执业证号:22172001110123,
苏翔志律师毕业于全国知名政法院校-----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在校期间品学兼优,荣获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大学生”称号。毕业后进入律师队伍工作,于2001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成为当年广安市乃至全国最年轻的执业律师之一。
苏翔志律师在校期间接受了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为成为一名优秀律师提供了法学理论基础;进入律师队伍后,通过理论指导实践,成功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代理广安市最具影响的城市公共汽车车主纠纷、张x玉就广安某医院医疗索赔纠纷案、何x方就名誉权向广安新闻媒体索赔案,担任四川较具影响的公安人员参与贩毒案件唐某的辨护人、参与四川省内涉及省份较多的胡某贩毒案,肖某不服广安某行政单位行政处罚纠纷;同时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四川爱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岳池银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安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广安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广安市联创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广安羲之文印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公司、企业法人、协会提供法律服务;被广安市首届房交会组委会聘为特约律师。苏翔志律师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实践经验,将己所历指导理论研究,被广播电视大学聘为“客座副教授”,指导法律专业的学生参与社会实践。
苏翔志律师坚持“惟真理是从,惟法律是依”的执业理念,以诚信取信于社会,以优质服务取信于委托人,在过去的业绩基础上,不骄不躁,用己所学回报社会。
苏翔志律师在2004年度被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授予"五好律师"、2005年度被广安市司法局、广安市律师协会授予“先进个人”称号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理赔、工伤理赔、民商案件、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咨询热线:13340622588
律师自建网站:中国青年律师网( http://www.16


